开放基金申请办法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吸引和聚集国内外高水平知名科学家和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和条例。

第二条 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实验室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数学与工程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与实验室近期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课题,促进国内外合作,吸引国内外研究生、博士后、科研人员利用实验室的资源,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数学交叉应用研究。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数学以及涉及数学交叉应用等相关研究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生均可从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范围内选定课题,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直接申请,其他人员及研究生申请时需由1名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对技术职务人员推荐。为有利于学术交流与开放课题的管理,实验室鼓励申请者与实验室科研人员进行合作。

第八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者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本实验室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理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2、实验室评议: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两名教授进行评议,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评议课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终审:在初审和实验室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十条 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与本实验室签订合同,课题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开放课题研究和基金使用随时进行检查,对无力继续完成课题者,终止对其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予以纠正;对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追加经费给予奖励。开放课题不能延期,经费使用在课题结束之日起停止使用,结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四章 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者,课题实施中期,须提交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实验室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课题将停止资助;工作完成后,须在2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利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获得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属单位共享。发表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应在致谢部分或论文相应地方标注数学与工程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This project is funded by Key Laboratory of Mathematics and 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Ministry of Education或简写:This project is funded by Key Laboratory of MEA,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办法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数学与工程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